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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新聞-教務處新聞:本市113年8月到10月中輟人數各項相關報表、原民局原服員聯繫方式暨本局中輟補助相關計畫-桃園市大園區溪海國民小學-愛閱溪海

/ 發佈者:李家碧 / 發佈時間:2024-11-13 / 內容狀態:啟用中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10月3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5806583號函、同年月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5806583I號函暨教育部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統計數據辦理。
二、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3月3日召開「研商中輟預防及復學輔導相關工作專案會議」,就監察院糾正金門縣新生未入學案例,請貴校應落實中輟學生列管並積極追蹤輔導,相關執行重點如下:
(一) 依強迫入學條例第9條、第11條規定略以,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學校應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復學;前項適齡國民,除有第12條、第13條所定情形或有特殊原因經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核准者外,其父母或監護人經勸告後仍不送入學、復學者,應由學校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予以書面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經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仍不遵行者,由鄉(鎮、市、區)公所處罰鍰,並限期入學、復學;如未遵限入學、復學,得繼續處罰至入學、復學為止。依本條例規定所處罰鍰,逾期不繳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二) 維護兒少教育權同時如面臨法令規定與家長選擇權衝突,仍應依上開規定罰鍰,逾期不繳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 倘家長拒絕並妨礙適齡子女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可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通報及聯繫社政單位由社工介入評估,由社會局處,視訪視評估結果,依同法第97條規定,倘違反第49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另依衛生福利部111年7月13日衛部護字第1111440624號函示,旨揭罰則適用之疑義(本局111年7月27日桃教學字第1110066216號函諒達在案),違反兒少法第49條第1項之行為人為兒少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優先適用同法第102條,命家長接受親職教育輔導,依限完成者則免依第97條處以罰鍰;惟家長未依限完成親職教育輔導,或其拒不接受、不完成時數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依第102條第3項裁處罰鍰,促使其履行親職教育外,亦可依第97規定進行裁罰。
(四) 請加強結合警政、社政、衛政、原民局(處)等相關網絡資源單位,共同研商策略改善,針對失蹤及協尋未果等個案,應積極連結跨網絡專案討論或提高至府層級研商對策,透過資源運用(健保系統、戶役政系統等)維護學生人身安全及受教權益。
三、 倘貴校有學生中輟期間出境暫時解除中輟列管個案,應於每年3月、6月、9月及12月定期行文至內政部移民署查詢案生是否有入境相關資訊,俾利後續追輔。
四、 請貴校積極評估與整合有關資源以輔導個案復學,維護其就學權益;並應積極掌握中輟生復學與輔導,以零中輟為目標,透過多元活潑、適性之課程,逐步協助其銜接正規課程並穩定就學,如涉有兒少保護案件時,請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 倘案生為原住民長期缺課或中輟學生,召開案生跨網絡會議或進行家訪前,請與本府原民局原服員聯繫並共同家訪,俾利研商復學對策。
六、 承上,本局將以教育部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學校通報中輟生相關數據增減情形辦理中輟專案督導會議,副知各校校長,請協助督導學校積極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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