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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桃園市政府113年12月9日桃教人字第1130121489號函辦理。
二、109年2月13日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修正後,教師已得至承接政府機關(構)研究計畫之國內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並以兼任該研究計畫職務為限。
三、惟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11點已明定教師兼任職務不得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等限制,爰公立中小學教師得否兼任研究助理,應由服務學校就個案情形依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本權責認定;至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事項,則依各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辦理。
四、檢附原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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