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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新聞-人事室新聞:重申「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桃園市大園區溪海國民小學-愛閱溪海

/ 發佈者:洪佳利 / 發佈時間:2026-07-02 / 內容狀態:啟用中

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5年6月29日桃教政字第1150059809號函。

二、檢附原函、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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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9_1_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附錄建議懲處原則.pdf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附錄建議懲處原則
5219_2_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pdf
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